您现在的位置:智慧城市网>智慧基建网>资讯列表>《济宁市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试行)》发布

《济宁市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试行)》发布

2024年07月25日 08:43:53 人气: 32729 来源: 济宁大数据
  【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为建立健全济宁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长效机制,构建公共数据应用生态,发挥公共数据价值。7月16日,济宁市发布了《济宁市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济宁市公共数据共享工作。
 
  《细则》共分十章三十五条,不仅对市县两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体系进行了规范,更是对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供需对接、申请审核、安全保障、监督评估等一系列流程都提出了系统性的要求。
 
  《细则》规定,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使用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职需要申请使用无条件共享数据的,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和提供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共享;申请使用有条件共享数据的,由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提供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予以共享。
 
  《细则》明确,共享工作实行供给清单、需求清单对接机制。提供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编制供给清单,供给清单中应当标注数据领域、数据项、数据格式等信息,明确数据的共享类型、共享条件、更新频率等,供给清单应通过统一平台发布,并进行动态更新。
 
  今年以来,我市积极推进公共数据相关工作,发布了《济宁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济宁市公共数据开放2024年度工作计划》。《细则》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公共数据工作制度,对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应用,提升数据资源利用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联系邮箱:afzhan@foxmail.com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智慧城市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智慧城市网,转载请必须注明智慧城市网,https://www.afzhan.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企业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