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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出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

2025年03月14日 09:09:52 人气: 3802 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网
  【智慧城市网 政策法规】3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通知,河南省为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近日发布了《河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基本要求、目录编制和登记、方案编制、协议签订、实施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遵循“依法合规、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分级开发”的原则,旨在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
 
  办法规定,除特定情形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积极将公共数据资源用于授权运营。一级开发主体需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且不得将一级开发职责交由第三方履行。实施机构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包括数据资源汇聚治理、分类分级等。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要求,并建立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评价指标体系,以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安全保护。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原文如下
 
  河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有效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0号)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适用本办法。中央驻豫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的授权运营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医疗、教育、文化旅游、公共资源交易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是指围绕社会应用场景需求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形成数据包、数据模型、数据接口等可供社会化开发利用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交易向二级开发主体提供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一级开发主体,是指省政府授权承担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运营工作的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二级开发主体,是指基于应用场景需求对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利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向社会提供的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实施机构,是指负责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省级实施机构一般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实施机构由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下同)政府结合授权运营模式确定。实施机构负责本地、本行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开展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资源汇聚治理、分类分级、场景和数据需求审核、数据校核等工作,从业务角度进行安全监管,指导一级开发主体有效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风险,提供可社会化开发利用的公共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是指在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指导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由一级开发主体依托数字政府基础设施搭建的具备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和运营服务功能的平台。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联通对接省一体化大数据平,统一获取授权范围内经过初步脱敏的公共数据资源,并根据需要向二级开发主体提供安全可控的开发处理环境。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分类分级、个人信息保护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制度,搭建可信授权认证通道和数据安全流通通道,实现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全过程可管、可控、可记录、可审计、可追溯。
 
  第四条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作为全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工作,开展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场景可行性、数据需求必要性、数据产品和服务合规性审核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公安、国安、密码管理、保密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公共数据资源政府指导定价管理制度和定价方式。
 
  财政部门负责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建立公共数据资产运营收益管理和分配机制,配合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当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遵循“依法合规、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分级开发”原则,鼓励各类主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
 
  第六条 除以下情形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将依法合规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用于授权运营: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
 
  (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禁止授权运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社会化开发利用的。
 
  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当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
 
  第七条 一级开发主体应当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一级开发主体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将一级开发职责交由第三方履行;
 
  (二)超范围使用数据,使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
 
  (三)参与授权运营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再开发;
 
  (四)面向二级开发主体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提供营利性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五)与其他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一级开发主体履行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内控管理:
 
  (一)落实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建专业安全运营维护团队,确保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和服务支撑等全过程安全可控;
 
  (三)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四)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
 
  第三章 目录编制和登记
 
  第九条 实施机构应当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政务数据目录,按照目录编制要求和“一数一源一标准”原则,编制并动态更新本地、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管理。
 
  第十条 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登记,形成公共数据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不受理未完成目录编制工作或未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相应公共数据资源不得投入运营。
 
  第四章 方案编制
 
  第十一条 省、市两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机构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要求,经本级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
 
  各省辖市实施方案报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运营名称;
 
  (二)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授权运营模式;
 
  (四)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范围、数据资源目录、数据更新频率及数据质量情况等;
 
  (五)授权运营期限、建设内容、技术保障、实施进度、评价标准、退出机制、资产管理等;
 
  (六)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以及预期产品和服务形式等;
 
  (七)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八)一级开发主体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
 
  (九)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
 
  (十)相关参与方权利义务;
 
  (十一)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协议签订
 
  第十三条实施机构独立或会同本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一级开发主体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运营协议应当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签订。
 
  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省、本行业运营协议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范围及数据资源目录;
 
  (二)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三)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及其技术标准、安全审核要求、业务规范性审核要求;
 
  (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技术支撑平台;
 
  (五)资产权属,包括软硬件设备、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权属;
 
  (六)授权运营情况信息披露要求;
 
  (七)一级开发主体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要求、收益分配机制;
 
  (八)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措施;
 
  (九)运营成效评价,续约或退出机制;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协议变更、终止条件;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运营实施
 
  第十五条一级开发主体按照“一场景一审核”原则,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交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的应用场景及其数据需求申请;在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发布前,提交合规审核申请。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审核一级开发主体的申请。审核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涉数据来源、敏感数据脱敏、原始数据不出域、访问控制、关联主体授权配置等情况。审核通过的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登记,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定价,鼓励通过数据交易场所开展交易。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一级开发主体发现公共数据资源存在质量问题的,可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出数据校核需求,相关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校核结果,并按有关要求处理。
 
  第十七条 一级开发主体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按照准入条件和应用场景公开公平选择二级开发主体,对其资质能力、需求合理性、场景合规性、安全风险性等进行评估并经实施机构审核后,与其签订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应用协议,明确数据使用目的、范围、方式、期限、收益分配和安全保密要求等内容,并提供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开发处理环境。
 
  一级开发主体应当公布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清单,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一级开发主体在加工使用公共数据资源过程中发现数据间隐含关系和规律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害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数据处理和运营活动,采取保护措施,及时向实施机构和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发生数据丢失、泄露、篡改、毁损等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时,同时向本级网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数据治理和分类、分级安全保护等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工作规则,加强对授权运营数据范围的审查,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应当会同网信、公安、密码管理、保密等部门强化对一级开发主体涉及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的内控审计,加强对公共数据授权、管理、开发利用等环节以及运营服务平台安全合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财政厅应当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制定完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办法,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保护参与方合法权益。
 
  鼓励一级开发主体依法合规通过技术、产品和服务、收益等方式,支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辖市数据治理和政务信息化建设。
 
  各省辖市对其提供公共数据资源形成的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享有收益权。各省辖市基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等非营利性业务需要,可无偿使用既有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
 
  一级开发主体应当加强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内部管理,按照现有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相关财务收支进行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评价指标体系,对实施机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综合评价、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试点示范申请、优秀案例评选等的重要参考。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一级开发主体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进行年度评价。一级开发主体应当根据评价指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评价发现重大安全风险或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应当暂停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必要时约谈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一级开发主体应当配合做好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一级开发主体应当向实施机构及其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按季度报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报告,每年第一季度报送上一年度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总结报告。报告应当包含二级开发主体对一级开发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利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实施机构、一级开发主体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创新举措,鼓励和保护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但未牟取私利、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发现问题后积极采取措施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尽职免责评估后,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主体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键词: 数据资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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